海南正源兴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HGB
Y53 ,法定代表人:区慧娴):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19〕1000050号)公告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你公司通过走逃(失联)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检查组先后通过拨打电话、实地核查、在注册经营地张贴《税务检查通知书》、邮寄《税务检查通知书》、通过海南日报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你公司人员前来配合检查工作,但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联系检查人员,也未前来税务机关接受检查或提供涉税资料。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对你公司拟处予5万元罚款;
2.你公司2017年9月从东莞市世盾实业有限公司取得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72130,发票号码为13897239-13897247、13982628-13982662,金额4,384,656.20元,税额745,391.67元,价税合计5,130,047.84元,已于2017年9月全部认证申报抵扣。经检查核实,认定你公司从东莞市世盾实业有限公司取得上述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对你公司拟处予50万元罚款。
以上拟罚款金额合计550,000.0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因拟对你公司罚款在10,000.00元(含10,0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9月17日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华信路5号
联系人:王女士 、邓女士 ; 联系电话:0898-667142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