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珠与被执行人王淑璇、符志强、符致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琼0105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南农药厂东侧海口市国用(96)字第1462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孙玉珠名下。如对上述土地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