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谭芬娥与被执行人谭新碧、海南兴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琼0105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01民终459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裁定将被执行人谭新碧名下的海南兴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3%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谭芬娥名下。如对上述股权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本院地址: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68号
联系人:薛法官 联系电话:686638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