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程煜商贸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9027MA5T1MBQ0N,法定代表人:程煜,身份证号码:620104197503220530):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19〕1000033号)公告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开具给郑州裘利茗商贸有限公司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600163130,发票号段为“03220982-03220991”、“03229088-03229097”、“03685729-03685738”,货物品名为“铝粉”,金额2,976,346.2元,税额505,978.77元,价税合计金额3,482,324.97元),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你公司拟处予50万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因拟对你公司罚款在10,000.00元(含10,0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办公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华信路5号
联系人:常先生、邓女士;联系电话:0898-66714232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