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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税一稽告〔2019〕133号

  海南涂历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MA5T3XJ0XA,法定代表人:郑虹,身份证号码:130426199012154628):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19〕1000027号)公告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开具给武汉市合熙坤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600163130、发票号码为05860292至05860301,货物名称为“金属制品*隔热断桥铝材”“非金属矿物制品*高钙石灰石”“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金额合计974,779.23元,税额合计155,964.67元,价税合计1,130,743.90元)、开具给江西庄利实业有限公司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600163130、发票号码为05541260至05541269,货物品名为“非金属矿物制品*高钙石灰石”,金额合计996,206.90元,税额合计159,393.10元, 价税合计1,155,600.00元),是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你公司拟处予50万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因拟对你公司罚款在10,000.00元(含10,0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办公地址:海口市华信路5号

  联系人:常先生、邓女士;联系电话:0898-66714232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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