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长宏康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MA5RHAQB61,法定代表人:欧阳美良,身份证号码:430322196701134186):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19〕1000067号)公告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检查核实,你公司取得上海厚以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100172130, 发票号码为:27791102至27791143,金额4,167,887.22元,税额691,627.96元,价税合计4,859,515.18 元)、取得上海品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100172130,发票号码为:03226726至03226775,金额4,957,051.50元,税额842,698.50元,价税合计5,799,750.00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你公司拟处予50万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因拟对你公司罚款在10,000.00元(含10,0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办公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华信路5号
联系人:常先生、邓女士;联系电话:0898-66714232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