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天禹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3007987115132,法定代表人:刘海堂):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19〕1000075号)公告。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一、违法事实:(一)你公司从柳州市宜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得10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分别为:发票代码4500141140、发票号码00684096、00684098至00684120;发票代码4500143130、发票号码00819456至00819480、00846286至00846334、00846360、01389055至01389063。108份发票合计:金额10,460,700.73元,税额1,778,319.27元,价税合计12,239,020.00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二) 你公司从广东合本药业有限公司取得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2130、发票号码19111737至19111753、19121688至19121694、19134034至19134044。35份发票合计:金额3,402,461.43元,税额578,418.57元,价税合计3,980,880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二、法律依据及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对你公司取得的柳州市宜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广东合本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43份发票,税款合计2,356,737.84元,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追缴增值税税款2,356,737.84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办公楼706室,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66969171
2019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