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辉建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MA5RHJCD8D,法定代表人:邵锋炼):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二稽罚告〔2019〕1000062号)公告。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事实依据:1.2017年9月27日,你公司虚开2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63130,发票号码02702039-02702062)给深圳市顺多谦科技有限公司,发票金额合计2,380,090.14元,税额合计404,615.31元,价税合计2,784,705.45元。2.2017年10月27日,你公司虚开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63130,发票号码03684932-03684937)给深圳市纳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票金额合计558,028.33元,税额合计94,864.80元,价税合计652,893.13元。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拟处予罚款50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税务大厦七楼
联系人:田先生 电话:66969513
2019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