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出台后,只需公司在注销登记申请书上填报上述信息,并由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签字盖章即可办理。
尊重股东意思自治。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经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确认同意公司解散的,在承诺已告知其他股东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可凭确认的股东会决议和清算报告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免于再次提交其余股东被告知和真实意思表示等证明材料,降低了企业注销成本。
推动“僵尸企业”退出。股东(出资人)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特定原因无法签署有关注销登记文件的,可由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代表签署有关注销登记文件,推动解决该类“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程序障碍问题。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注销便利化改革措施,更有利于畅通市场退出渠道,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比,有效破解企业“进门容易出门难”问题,进一步提升市场资源配置和资源使用效率,激发市场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