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八匹马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90529724J,法定代表人:杨其荣):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一稽罚〔2019〕1000033号)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19〕1000066号)公告送达。
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淮安益成纺织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90份。发票金额合计10,235,704.56元,发票税额合计1,740,069.44元,价税合计11,975,774.00元,上述发票已被对方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抵扣进项税额,且无正当理由未向该6家公司支付货款。详情如下:
1.你公司取得淮安益成纺织有限公司2014年9月24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代码为3200141140,发票号码为06121738-06121760,发票金额合计2,136,752.30元,税额合计363,247.70元,价税合计2,500,000.00元。其中发票号码为06121742、06121747、06121748、06121751-06121760等13份发票在2014年9月份认证抵扣,抵扣税额合计194,613.60元;发票号码为06121738-06121741、06121743-06121746、06121749-06121750等10份发票在2014年10月份认证抵扣,抵扣税额合计168,634.10元。
2.你公司取得淮安市兴南纺织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7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为3200142140,发票号码为12628249-12628254,发票金额合计599,415.36元,税额合计101,900.64元,价税合计701,316.00元。上述发票已于2014年11月认证抵扣,抵扣税款合计101,900.64元。
3.你公司取得贵阳莱丰纺织品有限公司2015年2月27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为5200141140,发票号码为00994838-00994843,开票日期为2015年2月27日,发票金额合计598,974.36元,税额合计101,825.64元,价税合计700,800.00元。上述发票已于2015年2月认证抵扣,抵扣税款合计101,825.64元。
4.你公司取得荆门锦润纺织有限公司2015年4月26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代码为4200141140,发票号码01256259-01256274,01256276-01256287,发票金额合计2,797,846.24元,税额合计475,633.76元,价税合计3,273,480.00元。上述发票已于2015年4月认证抵扣,抵扣税款合计475,633.76元。
5.你公司取得荆门凯达纺织有限公司2015年4月27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为4200144130,号码为00740419-00740443,发票金额合计2,393,307.75元,税额合计406,862.25元,价税合计2,800,170.00元。上述发票已于2015年4月认证抵扣,抵扣税款合计406,862.25元。
6.你公司取得泗阳县德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月26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为3200153160,发票号码为10233171-10233172,发票金额合计1,709,408.55元,税额合计290,599.45元,价税合计2,000,008.00元。上述发票已于2016年1月认证抵扣,抵扣税款合计290,599.4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从淮安市兴南纺织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取得的上述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予50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淮安益成纺织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66份。发票金额合计17,583,568.67元,发票税额合计2,989,206.33元,价税合计20,572,775.00元,上述发票已被对方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抵扣进项税额,且无正当理由未向其中6家公司支付货款。详情如下:
1.你公司取得淮安益成纺织有限公司2014年9月24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代码为3200141140,发票号码为06121738-06121760,发票金额合计2,136,752.30元,税额合计363,247.70元,价税合计2,500,000.00元。其中发票号码为06121742、06121747、06121748、06121751-06121760等13份发票在2014年9月份认证抵扣,抵扣税额合计194,613.60元;发票号码为06121738-06121741、06121743-06121746、06121749-06121750等10份发票在2014年10月份认证抵扣,抵扣税额合计168,634.10元,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向该公司支付货款。
2.你公司取得淮安市兴南纺织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7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为3200142140,发票号码为12628249-12628254,发票金额合计599,415.36元,税额合计101,900.64元,价税合计701,316.00元。上述发票已于2014年11月认证抵扣,抵扣税款合计101,900.64元,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向该公司支付货款。
3.你公司取得贵阳莱丰纺织品有限公司2015年2月27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为5200141140,发票号码为00994838-00994843,开票日期为2015年2月27日,发票金额合计598,974.36元,税额合计101,825.64元,价税合计700,800.00元。上述发票已于2015年2月认证抵扣,抵扣税款合计101,825.64元,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向该公司支付货款。
4.你公司取得荆门锦润纺织有限公司2015年4月26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代码为4200141140,发票号码01256259-01256274,01256276-01256287,发票金额合计2,797,846.24元,税额合计475,633.76元,价税合计3,273,480.00元。上述发票已于2015年4月认证抵扣,抵扣税款合计475,633.76元,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向该公司支付货款。
5.你公司取得荆门凯达纺织有限公司2015年4月27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为4200144130,号码为00740419-00740443,发票金额合计2,393,307.75元,税额合计406,862.25元,价税合计2,800,170.00元。上述发票已于2015年4月认证抵扣,抵扣税款合计406,862.25元,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向该公司支付货款。
6.你公司取得泗阳县德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月26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为3200153160,发票号码为10233171-10233172,发票金额合计1,709,408.55元,税额合计290,599.45元,价税合计2,000,008.00元。上述发票已于2016年1月认证抵扣,抵扣税款合计290,599.45元,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向该公司支付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从淮安市兴南纺织有限公司等上述6家公司取得的上述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7.你公司取得许昌德华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发票金额合计3,846,154.74元,税额合计653,846.27元,价税合计4,500,001.00元。其中开票日期为2014年8月20日,并于当月认证抵扣的发票14份,发票代码4100134140,发票号码为03375450-03375455,03389366-03389373,发票金额合计1,367,521.38元,税额合计232,478.62元,价税合计1,600,000.00元;开票日期为2014年9月23日,并于当月认证抵扣的发票25份,发票代码为4100134140,发票号码为03389406-03389415,03406836-03406850,发票金额合计2,478,633.36元,税额合计421,367.64元,价税合计2,900,001.00元。你公司虽已于2016年1月将上述税款653,846.27元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属滞后申报进项税额转出,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8.你公司取得沙湾县丰太纺织有限公司2015年3月3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为6500134140,发票号码为00251310-00251315,发票金额合计513,333.34元,税额合计87,266.66元,价税合计600,600.00元。上述发票已于2015年3月认证抵扣,抵扣税款合计87,266.66元。
9.你公司取得西安金继盛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7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发票代码为6100143130,发票号码为02396010-02396040,发票金额合计2,988,376.04元,税额合计508,023.96元,价税合计3,496,400.00元。其中发票号码02396027-02396029三张发票,于2015年12月认证抵扣,上述三张发票金额合计299,799.99元,税额合计50,966.01元,价税合计350,766.00元;其他28份发票于当月认证抵扣,发票金额合计2,688,576.05元,税额合计457,057.95元,价税合计3,145,634.00元。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补缴增值税合计2,335,360.0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63,475.21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合计70,060.80元。
4.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5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 你公司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46,707.21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法加收滞纳金,具体金额由"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系统计算。另对你公司滞后申报的进项税额转出税款653,846.27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157,627.80元。
综上,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合计2,335,360.06元,城市建设维护税合计163,475.21元,教育费附加合计70,060.8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46,707.21元,税费合计2,615,603.28元。并加收滞后申报的增值税滞纳金157,627.80元和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华信路5号;联系人:郭女士、吴女士;电话:0898-6681796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