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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筑领域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首先在两类工程中推行,可缩短竣工结算时间,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
  本报海口11月12日讯 (记者孙慧)海南日报记者11月11日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近日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我省建筑工程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首先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行。

  《通知》明确,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通过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可缩短竣工结算时间,有效遏制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对于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通知》要求,发包单位应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等内容;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发包单位需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在施工过程结算周期方面,《通知》指出,可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进行划分;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通知》强调,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的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过程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人员的中途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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