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单位调查、核实,该编号涉及土地面积251平方米,系林亚兴于1992年5月20日向海口市侨光物业发展公司购买,但由于侨光物业发展公司对昌华公寓开发报建时占用该土地18.62平方米,现以剩余的232.38平方米土地进行补偿。我单位现对上述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自本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逾期我单位将依法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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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