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从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决定》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李辑)
后续制度设计应跟进
□ 光明网评论员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废止了其于1982年5月12日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由此从制度上撤下了政府为收容这种限制人身自由做法的正当性的背书。其实,在收容遣送办法废止以后,刑罚之外的收容制度的废行便只是时间问题。收容以及一切刑法之外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或实际做法的废行,是法律逻辑、司法逻辑和法治逻辑通畅的必然结果。因为,任何不经正当程序、即经法院按既定司法程序审理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都是实际上的法外用刑(罚),是不正当的。
上述两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制度废除之后,在收容方面的法外用刑(罚)已不存在。在刑法中,仍然保留了对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的严重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收容教养规定。对这些规定,法律界和司法界也有探讨,建议以及争议是否修改刑事责任年龄,或将对那些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的严重犯罪行为的惩罚具体化。根据法治演进的历史,在刑罚之外的收容制度从整体上退出惩罚列表之后,法律界和司法界将把关注点逐渐转移到法定司法程序中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必要性问题。
在当代技术条件下,在法院审理程序开始之前,对那些没有即时危害性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当越来越多地采用取保候审的方法。以当下执法机构已经采取的办法,限制以及追踪取保候审的人的行动范围,成本大大下降,而弃保逃跑的成本则大幅上升。此外,依据取保候审人的行动能力而规定不同的保额和保证人,也可以留足风险金,以备风险发生后的追逃成本。
(光明网评论员)
《决定》彰显法治进步
□ 张国栋
应该说,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从性质上讲,收容教育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无需法院裁定,公安机关即可作出决定。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须制定法律。换言之,由行政性法规所确立的收容教育制度,并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
在实践中,收容教育制度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也相脱节,主要表现为在打击卖淫嫖娼行为时,存在两种标准并存的现象,不仅造成了执法的分歧和困惑,也容易给权力寻租提供空间。
事实上,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打击卖淫嫖娼的法治机制建立起来之后,收容教育制度已经逐渐失去了其历史合法性地位,尤其是当劳教制度被废止之后,收容教育制度就愈加显得不合时宜。立法机关与时俱进,“一锤定音”,将其废止,既回应了社会公众关切,更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和治理的重要体现,彰显的是法治进步,同时也释放出了积极而强烈的信号。
(南方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