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报酬权益是劳动者的核心权益。国务院日前公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各环节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开启了我国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阶段。
按照《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治欠薪,法律要当好后盾
对农民工欠薪的治理,国家一直高度重视。2006年,《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出台,提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2011年,刑法修正案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1号文件《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9年,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通报2018年度各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情况等。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接连出台。
相比此前举措,《条例》阶位更高,将欠薪治理上升到行政法规的高度。不仅如此,《条例》总结之前各部门、各地区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成功经验,将之集成化、系统化,为根治欠薪问题编织了更加细密的法治之网。
《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需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大大增加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成本。
同时,《条例》“刀刃向内”,严究监管不到位现象。《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改变了长期以来,农民工工资拖欠治理中的“有权无责”现象,为相关部门和官员履职套上法律笼头。
可以说,《条例》关于农民工欠薪治理的种种创新制度设计以及前瞻性安排,覆盖了从项目立项、施工,到工资发放、欠薪维权等环节。既着眼事先防范,强化考核,层层传导工作压力,也确立各部门对于欠薪案件查处的“快进模式”,向对农民工欠薪问题高举轻放明确说不。(据澎湃新闻)
“惩罚性赔偿”抓住欠薪“痛点”
□ 余明辉
农民工欠薪问题,与不少用人单位不够诚信、恶意拖欠薪水有着直接关联。而用人单位之所以敢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及时兑现,很关键的因素在于失信欠薪的相关成本太低。
欠薪现象一旦发生,农民工的维权讨薪成本很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还要进行证据收集等,尤其是在资强劳弱语境下,农民工更显弱势,讨薪极为艰难。相比而言,用人单位被讨薪,仅需兑现工资,最多加上利息,失信成本较低。
虽然此前不少地方对用人单位欠薪行为采取了不少具有针对性的惩处措施,比如对恶意欠薪者,会限制其进入相关领域,或提高进入的门槛。但相对来说,这些处罚影响面不是很大,惩治和威慑力度有限,亟待通过制度的完善来填补漏洞。
按照《条例》,针对欠薪行为劳动部门可实施“惩罚性赔偿”措施,无疑很好地填补了以往欠薪治理上的短板。这一惩治措施会让用人单位为欠薪等不诚信行为付出更加直接且高昂的成本和代价,让他们切实感到“肉疼”,这对当前全面破解用人单位欠薪顽疾具有促进和推动作用,可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当然,再好的制度也需要扎实执行。而就农民工欠薪问题而言,此前我们也有很多硬措施,但由于落实不足,导致效果大打折扣。这也警示我们,虽然“惩罚性赔偿”等制度抓住了欠薪“痛点”,但让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彻底扭转“年年打工年年讨薪”现象,无疑还需要相关方面开动脑筋、发挥智慧,在制度的落实上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