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笃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利用工作关系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钱款,共计38.08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承天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5.2万元,数额较大,均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此外,被告人蔡笃军、黄承天收受贿赂后故意包庇他人,使其不受追诉,还应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两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故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蔡笃军、黄承天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蔡笃军、黄承天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