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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施行公众聚集场所
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
  本报海口1月18日讯(记者良子 通讯员钟坚)海南日报记者1月18日从省消防救援总队获悉,海南推行全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度,将办事程序由先检查后发证调整为先发证后核查。这项改革是贯彻“放管服”改革和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分申请、受理及许可、现场核查三个步骤。首先由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行政许可后,消防救援机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营业,撤销行政许可。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据了解,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规定办理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其中,应办理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的农家乐(民宿)的规模为经营用客房数量14个标准间(单间)以上、建筑层数4层以上或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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