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划拨、出让、出租、联营合作、入股等方式供应,还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差别化供地模式。明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单个点建设用地面积一般不低于1亩,位于山区等受特殊条件限制的区域单个点的用地面积可适当压缩,但一般也不得低于0.5亩。对于点状用地为单一用途的,按照规划用途确定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涉及多个用途的,按照主导用途确定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明确点状用地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应按照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和土地估价结果,综合确定出让底价。明确点状用地项目应当按规定进入省统一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供地。
《意见》还要求,加强点状用地批后管理。强化履约监管,要求点状用地项目签订准入(对赌)协议,明确点状用地项目须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转租,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限制条件,约定违约责任。土地限制条件应当写入土地供应公告,在不动产登记时对宗地的权利限制予以注记。
实行联合评估和总量控制,2020年海口市和三亚市批准实施产业项目不超过10个,其他市县不超过5个,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不限个数;2020年后,视各地项目实施情况逐年调整项目数量。省建立点状用地项目联合评估论证机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点状用地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严格全程监管,防止以“新产业新业态”为名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禁止以点状用地为名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私家庄园、私人别墅等房地产和变相发展房地产的项目。动态调整退出,点状用地项目因政府及其部门方面原因无法实施或项目开发主体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开发建设的,市县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处理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