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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福等70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本报海口8月4日讯 (记者邓海宁 通讯员马润娇)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先福等70人(其中19人为非组织成员)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先福原系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2016年6月辞职。在任期间,拉拢商人黄钻东投资,在文风村合作开设文峰石场。陈先福凭借其公安局副局长的身份,作风蛮横,逞强争霸,在石山地区恶名初显。2007年7月,陈先福、陈先照指使被告人陈先光等人将到文峰石场闹事的王某君砍成重伤,以此影响恶劣的案件为标志,陈先福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

  陈先福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组织的发展、运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掌控并分配组织非法收益。陈先照、李勇、陈先光、王关伟、王业雄、李照杰直接听命于陈先福,系该组织积极参加者中的骨干成员。被告人李经国、王厚军等17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保锐、李鑫等27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接受上级成员的指挥、管理,参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该组织通过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逾10亿元。犯罪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等12个罪名,导致1人重伤、1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造成海口石山地区人民群众极大的心理恐惧。为牟取暴利,该组织利用其在当地的强势地位,对海口石山地区的石料供应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为寻求非法保护,该组织以非法手段拉拢、腐蚀政府职能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导致该组织在海口石山地区长期大肆实施非法采矿犯罪活动未被打击处理。该组织把控村基层组织,大量非法租地采矿,严重干扰、破坏了海口石山地区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秩序。

  海南一中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重婚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先福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判处其他5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至2年6个月不等刑期,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到1万元不等罚金;以非法采矿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判处19名非组织成员有期徒刑3年至9个月不等刑期,并处5万元到1万元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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