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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宏等41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本报海口8月4日讯 (记者邓海宁 通讯员马润娇)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林宏等41人(其中4人为非组织成员)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5年2月,林宏因赌场问题与林某旺等人发生争执后,伙同被告人林运俊及符和开(另案处理)前往冯坡镇报复林某旺等人,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1998年12月,林宏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林宏服刑一年左右就被保外就医,在当地恶名初显。此后,林宏不思悔改,又犯合同诈骗罪,2005年11月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0年,林宏回到冯坡镇凤尾地区,陆续纠集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在抱罗镇开设赌场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当地群众称该团伙为“十爹这伙人”。2011年底开始至2012年间,林宏指使吴淑勇、符芳儒、王德安、邢锐等人要求凤尾地区的尖椒收购商必须使用其指定的纸箱打包尖椒,扰乱当地生产经营秩序。至此,林宏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

  林宏对组织的发展运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掌握并分配组织非法收益,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周安球、吴淑勇、吕书宝、邢锐、王升坤、云天华、符强直接听命于林宏,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被告人符芳儒、邢福植、陈文孝等8人多次积极参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潘在旺、吴多福、云大安等21名被告人明知该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活动内容,仍加入并接受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达2900万余元,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造成当地人民群众极大的心理恐惧。该组织在文昌市凤尾地区一带实施的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海南一中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行贿罪,强奸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宏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判处其他40人有期徒刑18年到1年不等刑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到1万元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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