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建敏与被执行人马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琼0105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马敏敏名下位于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一环路大同南海馨居13#楼1507房和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一环路大同南海馨居13#楼1607房,现本院拟对该查封房产进行处置。如对上述房屋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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