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借款人文崇良、何梓泱与我行于2014年9月2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8140923610013)以及2017年4月6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170330504017),我行已按约向文崇良、何梓泱提供贷款,鉴于文崇良目前已违反《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40.1.3的规定以及《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第26.1.3条的规定,且我行已于2020年9月16日向你们正式公证送达了我行《个人贷款催收通知书》,你们至今仍未还款,现我行主张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到期日为《海南日报》刊登本公告当日),请立即归还如下债务:所有贷款本金¥941566.3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计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具体计算方法:截止至2020年9月16 日,借款人尚欠借款本金¥941566.32元,尚欠利息、罚息、复息合计¥20421.3元;2020年9月17日至借款人全部清偿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人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8140923610013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以及编号为8170330504017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2020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