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琼0107执2283号
文继娜: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明珠与被执行人文继娜、黄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按本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你名下位于海口市府城镇铁桥管理区儒俊村儒俊雅苑3号楼15层15D2房(不动产权证号YG005931),查封期限为三年。
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如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逾期未收到异议材料,且被执行人仍未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不动产采取司法拍卖等处置措施。特此公告。承办法官:李轩;联系方式:18689523853。
二○二○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