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琼01执16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9)海仲字第1173号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喜明与被执行人林建南、盘翼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喜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林建南名下位于海口市海榆中线41号海南松海联合供水公司宿舍702房(不动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改字第HK085235号)。因被执行人林建南、盘翼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特此公告。本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正义路8号;邮编:570206;联系人:唐平;联系电话:0898-66761501。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