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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院对潘海文等42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
判处潘海文有期徒刑25年

  本报海口12月23日讯 (记者邓海宁 通讯员覃易琼)12月2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潘海文等42人涉黑犯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海口中院判决被告人潘海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潘海冲(潘海文胞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海口中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判处其他4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8年到1年3个月不等刑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到1万元不等罚金。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潘海文纠集、网罗被告人潘海冲、谭云、莫仕炳、符厚良、陈进荣、谭亚民、潘福干等人,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多达39人,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和发展;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在万宁市万城镇永范村及周边地区造成恶劣影响,当地群众敢怒不敢言,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已具备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公诉机关指控本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指控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各项罪名成立,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各被告人进行处罚,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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