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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商事主体年报公示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我省2020年度商事主体年报公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凡于2020年12月31日前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商事主体,应当报送2020年度报告并公示。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报送时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报送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报送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报送方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报送年度报告或向辖区市场监管所提交年度报告。

  四、大型企业年报应当填报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五、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许可证等信息。

  六、继续实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的“多报合一”模式。

  七、商事主体应当对年报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现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相关更正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不按规定报送年报的商事主体,将受到行政处罚,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年报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导致在申请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等方面被限制或者禁入。

  联系电话:0898-66767974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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