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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司与我单位2005年7月2日就保亭县城西南方约1公里新村南侧处ZK15号井签订《zk15号井用水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由贵司按相关手续,对zk15号井申请办理相应《取水许可证》,贵司在每年(次)的《取水许可证》期满后需要继续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应当在该证期满九十天之前向我单位提出延长取水期限的申请。我单位首次向贵司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后,该《取水许可证》早已过期(2005年6月30日至2010年6月30日),贵司至今未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向我单位提出延期申请,贵司已丧失zk15号井的取水权。因贵司滞于履行合同义务,为保护水资源避免出现浪费情况,我单位现向贵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从即日起,贵司与我单位签订的《zk15号井用水合同》解除。特此公告。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务服务中心
2021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