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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相关经营人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或信息,并对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其中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拟开航线及航行水域、挂靠港口、时间及班期,以及旅客上下港计划等。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邮轮运输经营人开展海南自贸港多点挂靠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在核准的许可事项范围内依法经营。经批准开展海南自贸港多点挂靠业务的邮轮运输经营人,不得允许挂靠海南自贸港港口时承载的旅客离船不归。
各有关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未经批准开展海南自贸港多点挂靠业务的邮轮运输经营人提供停靠和船舶上下客服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邮轮运输经营人诚信档案,记录开展海南自贸港多点挂靠业务的邮轮运输经营人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对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