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运富(身份证号码:46000*******122216):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琼0106民初11368号、(2019)琼0106民初4419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终2808号、(2021)琼01民终2809号],即一、二审法院酌情视为你已于2019年3月15日返还房屋(即海口市山高村294号和海口市尚道村38-2号房屋,下同)的认定。
但是,事实上上述两处房屋时至今日仍被你占据锁门,你在房屋内的财物尚未撤出清空。况且,你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今不交房屋占有使用费。因此,限你于2021年11月30日前撤出清空两处房屋及交还钥匙,逾期相应的财物视为你放弃其所有权,我方将采取措施接收并另作处理。
特此告知。
房东:卢美萍、蒙春梅、洪霞
2021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