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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征收海域使用金及滞纳金的决定书

  儋自然资函〔2022〕109号

  儋州海科养殖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取得位于北部湾东北部,东经109°06’,距离鱼骨港约27km,背临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域使用权,用海类型为开放式养殖,面积192公顷,项目名称:儋州海科养殖有限公司芒果螺养殖基地,国海证号:104600101。经查,因你公司欠缴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权证书于2020年3月23日已被注销。根据《海南省农业填海造地养殖盐业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管理规定》(琼财综〔2007〕2087号)的规定,你公司欠缴的海域使用金按375元/公顷逐年征收,未缴纳海域使用金总计468000元;滞纳金暂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总计460656元。我局已于2022年1月向你公司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你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第六条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关于征收海域使用金及滞纳金的决定书》,要求你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缴纳海域使用金468000元,滞纳金460656元,共计928656元。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麦贤豪;联系电话:23882616。

  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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