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琼01执1128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琼01民初42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源鸿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先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庞则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庞则众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1号院2号楼10层G单元G-1101房产[X京房权证市朝字第957002号]及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先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吉阳镇亚龙湾开发区亚龙大道石溪墅(亚龙湾君域)低层度假公寓0821栋(甲1型)房产[三土房〔2014〕字第00596号]。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对上述查封财产予以处置。如对上述财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或张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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