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琼01执266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国际仲裁院(2021)北海仲字第8-83号裁决书、北海国际仲裁院(2021)北海仲字第8-83号补正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亚楠与被执行人罗海平、罗燕、罗华、张雨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罗燕名下位于海口市机场东路25号恒利花园B5-5房[房产证号:琼(2019)海口市不动产权证0038966号]。因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刘亚楠依法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本院向首封法院出具(2021)琼01执2669号商请移送函,首封法院出具(2021)琼9023执1813号移送执行函将上述房产移送本案进行处置。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对上述查封财产予以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予以处置。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钟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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