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海综执琼安决字第011号
当事人:张弟勇(身份证号码:513027197505096939)
现查明:现场施工负责人张弟勇对脚手架搭设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未提供个人劳保用品,未组织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佩戴高处作业安全带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间接导致了“12·10”事故的发生。主要证据有: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12·10”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1份及相关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本机关认为:张弟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四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八十六项第一档的规定,决定对张弟勇给予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金额,自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琼山支行,账号:46001005336050008110-0057。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