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琼01执111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国际仲裁院〔2021〕北海仲字第8-165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庄与被执行人张煜恒民间借贷纠纷国内仲裁裁决一案。本案诉前保全查封了张煜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秀大道116 号成信景苑G栋星景阁A202房[不动产证号:琼 〔2016〕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005914号]。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对上述查封财产予以处置。如对上述财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或张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