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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
(2023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文身服务场所或者开展文身服务活动。

  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下同)、美容美发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在提供文身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提供文身服务时,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经营范围包含文身服务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经营范围条目中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加强对文身服务市场主体(除医疗卫生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其依法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去除文身医疗美容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在审查社会组织登记申请时,对业务范围包含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在其业务范围中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监督指导从事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在提供文身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医疗卫生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由相关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医疗卫生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对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涉及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已经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审批和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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