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海南中泰创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债务人(李诗卿)于2022年7月13日在我处申办了《小额贷款合同》《小额贷款业务房地产抵押合同》公证【公证书编号:(2022)琼椰城证字第2437号】。合同中双方约定债务人(李诗卿)应在2023年1月8日止向债权人(海南中泰创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1,200,000.00元),现截止2023年8月24日债务人(李诗卿)已偿还本金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00元),尚欠本金人民币壹佰零捌万元(1,080,000.00元)未能按合同中约定偿还,现债权人(海南中泰创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处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如有利害关系人对上述公证事项有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处提出书面意见。
海南省海口市椰城公证处 2023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