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阳府函〔2023〕711号
林希、吴育兰、林敕玄:市委宿舍楼第32栋704房位于三亚市榆亚路1号旧城改造区域内,2017年5月16日,我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林志安(已故)签订了《三亚市榆亚路1号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了房屋征收补偿款。2017年12月30日,林志安逝世,林希、吴育兰、林敕玄为法定继承人。后续,刘侃作为原告起诉林希、吴育兰、林敕玄,诉求法院判决确认《购房协议》《补充协议》《付清房款证明书》《房屋购买合同补充协议》有效,且上述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归其所有。2021年3月16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琼02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上述协议有效,且上述房屋所享有的安置补偿权益(即拆迁安置房一套、装修补偿金32823.2元、搬迁补助费10000元、临时过渡安置费54000元)归刘侃所有,该判决已于2021年3月16日生效。现我区依据前述生效判决,正式通知如下:我区与林志安于2017年5月16日签订的《三亚市榆亚路1号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特此函告。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