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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监管并公开征求意见
临建工程应设明显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本报海口10月18日讯 (记者刘梦晓)10月18日,海南日报记者从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该局起草编制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全文向社会各界公开并征求意见。

  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单位或个人因临时使用需要,在建设用地或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通知明确,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项目属地管理向各区(园区)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临时建设手续,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说明理由。

  通知提出,临时建设工程审批通过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并通过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通知还提出,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并对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安全、工程质量负责,不得超规模建设,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未届满,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提前终止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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