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2月6日讯 (记者易宗平)12月5日,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一、二类地区月薪分别不低于2010元、1850元。
根据通知,我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90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30元,适用于三沙、文昌、琼海、万宁、东方、五指山、澄迈、乐东、临高、定安、屯昌、陵水、昌江、保亭、琼中、白沙等市县。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按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基本工资、补贴、奖金。不包括的内容为:加班加点工资;福利待遇;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
我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关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