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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2024年1月起施行
厘清各方职责 规范文明执法

  本报海口12月26日讯 (记者陈蔚林)《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6日,省新闻办在海口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全面解读。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提升海南自贸港治理能力的内在要求,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条例》按照“小快灵”立法方式,在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以及厘清各方职责、加强协作配合、规范文明执法等方面作出规定,先行先试的同时为继续深化改革预留空间。

  《条例》厘清了各方职责关系:一是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解决改革工作重大问题提供组织机制保障;二是明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对应执法事项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各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业务规范建设,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疑难行政执法案件、协调开展跨区域执法等工作;三是明确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职责,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日常监管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四是授权设区市的区一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独立行使相应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为推动执法权限向区一级下沉创造条件,明确乡镇、街道以自己名义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承接的执法事项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

  为加强协作配合,《条例》规定了涉嫌行政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标准和程序,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创设了“派驻执法”模式,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派驻执法队伍,加强监管与执法协同和对乡镇、街道执法工作的指导。同时,强调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此外,《条例》还为进一步加强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监督指导等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规定,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建设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平台,科技赋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质增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通过开展督查检查、案件评查等方式,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

  据了解,省司法厅将组织力量对《条例》进行深入解读和广泛宣传,切实提高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同时,抓好《条例》与《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贯彻执行,不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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