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慧)近日,我省住建、发改、资规、财政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垦区危房改造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建立垦区危房改造补助制度,持续推进垦区危房改造,妥善解决垦区职工、居民的住房安全问题。
《通知》明确了垦区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范围,指出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家庭,或户籍不在垦区但已在垦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垦区在职职工家庭,且其垦区内唯一住房,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列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范围:一是职工、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省内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的;二是职工、居民家庭将垦区内自有住房进行出租、转让的;三是职工、居民家庭成员享受过垦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的(已享受过垦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但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其垦区内唯一住房又变成C、D级危房的除外)。
根据垦区房屋危险程度、改造方式等情况,合理制定分类、分级补助标准。原则上,修缮加固改造以实际工程量计算,采取统建住房或个人重建住房方式改造的按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其中D级危房户每户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6万元,C级危房户每户补助最高不超过3.5万元。原已领取过垦区危房改造补助的职工、居民,符合条件再次申请进行改造的,应扣除原已领取的垦区危房改造补助。政府补助资金由省级和市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