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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省级文物保护专项法规
突出海南特色,强调水下文物、革命文物保护

  本报海口4月18日讯(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刘晓惠)4月18日,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从“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三十五场)上获悉,《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海南成为文物保护法新修订后,全国第一个出台省级文物保护专项法规的省份。

  近年来,海南周边海域水下文物发现数量显著增加,沉船遗址、海上丝绸之路遗迹等文化遗产不断涌现;国家赋予海南文物艺术品交易政策,交易政策成果需进一步稳固;海南自贸港各类建设项目加速推进,文物和周边历史风貌的协调需持续加强。在省级层面出台文物保护专项法规十分必要。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副厅长、省文物局局长苏启雅介绍,《条例》共28条,衔接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突出海南省特色文物资源保护利用,聚焦当前海南省文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对相关职能部门在文物保护统筹规划、监督管理、普查登记、保护利用等方面的工作职责作出规定,并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推动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

  “《条例》突出地方特色,强调水下文物、革命文物保护。”苏启雅说,海南是水下文化遗产大省,水下文物资源丰富。《条例》加大水下文物保护力度,明确水下文物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要求,禁止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明确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水下文物或者水下文物遗址的报告和上交义务;规定对破坏水下文物或者水下文物遗址行为的处理;规定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推动水下考古科技创新、水下文化遗产研究阐释等义务。同时,《条例》明确政府应当加强对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发挥革命文物在见证革命历史、传承革命精神、弘扬革命文化中的重要作用。

  《条例》还明确加强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的建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利用当地文物资源,设立文化特征显著、行业特性鲜明、地域特点突出的博物馆;支持依托现有文物资源建设展示地方文化、生态等特色资源的小型博物馆、类博物馆;鼓励国有博物馆创新征集、展览民间文物机制,支持国有博物馆与民间文物收藏者联合办展;细化政府支持和指导非国有博物馆的具体措施,明确加强文物收藏单位的数字化建设。

  《条例》将国家和有关部委赋予海南的特殊政策上升为立法,促进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支持建设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为文物拍卖经营活动和艺术品交易提供场所、设施、鉴定等服务,并鼓励国内外知名拍卖机构在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开展业务;明确海南省对文物销售许可实行告知承诺管理,规范古玩旧货市场与文物鉴定等相关活动;对文物进出境、保税货物监管等作出规定,提升便利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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