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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积金缴存人可提取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

  本报海口3月31日讯(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孙慧)3月31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子女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今年4月1日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持其子女购买家庭首套房。

  《通知》明确,新政策业务的办理对象为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其子女在我省购买家庭首套住房(新建商品住房、二手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持子女购房。

  缴存人家庭在我省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其子女于今年4月1日起在我省购买家庭首套住房(新建商品住房、二手自住住房)的,自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或二手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按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其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属于预售房屋的,代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经自筹资金支付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转至申请人银行账户。缴存人子女购房的,应优先提取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子女家庭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缴存人家庭账户余额。缴存人家庭及其子女家庭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款。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按以下材料办理:(一)有效身份证件;(二)购房合同;(三)购房发票(提取资金转至开发商账户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无需提供);(四)关系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公证书等);(五)购二手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上述材料通过联网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

  需要办理该业务的缴存人可登录“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在我省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缴存人办理该业务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申请提取。对于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违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核实,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有权撤销该笔业务,并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该局有权责令其全额退回违规提取款项,逾期不退款的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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