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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法治根基

  ■ 刘蕊

  编者按

  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是海南的一大战略定位。今年的省政府工作报告,把“聚焦生态文明,厚植绿色发展底色”列为实现“十五五”目标必须做到的“八个聚焦”之一。在六五环境日来临之际,《理论周刊》聚焦生态环境法典、绿色政绩观,分别从制度、理念层面就生态文明建设展开阐释,敬请关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进行系统谋划,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以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一方面,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并增加“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确立了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顶层设计;另一方面,加快生态环境立法,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税法、长江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环境保护综合法为总揽、生态环境单行法为基本内容的立法体系。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立法呈现出从单一要素向系统治理、从生态保护单一目标向空间治理转变等特点,对法律之间的协调性、统一性提出更高要求,迫切需要一部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经验的法典。

  今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通过体系化、法典化的方式,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确认下来,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从分散的“单行法时代”迈入系统的“法典化时代”,构建起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以生态保护、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等领域的相关单行法为补充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生态环境法典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了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彰显中国之治的“中国法典”

  生态环境法典不仅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更是一部植根中国大地、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典。

  首先,生态环境法典根源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核。中华文明是以农耕文明为核心的文明形态,蕴含着天人合一的生态哲学,以及顺天时、量地利、取用有度的生态智慧,这是当今社会回答人与自然关系、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文化基因。不仅如此,在我国古代的环保律法中,保护对象不仅包括土地矿产、山林湖泽等自然要素,也包括鸟兽鱼虫等动植物,因此“生态环境”的概念也孕育于我国古代律法所倡导的人与自然和谐平衡的价值追求。

  其次,生态环境法典立足于中国实践的价值共识。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例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河湖长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多元化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等,都是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创造的本土制度、取得的中国经验,经由法典编纂、系统整合、提炼升华,体现了“实践—制度—法律”的闭环演进路径。

  第三,生态环境法典解决的是中国特有的复杂问题。过去的生态环境立法,更多的是借鉴西方国家在生态环境和工业社会发展方面的经验和理论。生态环境法典致力于解决当前和今后我国所面对的复杂问题。如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要同时完成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和碳达峰碳中和两大战略任务,将二者协同推进成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关键路径,生态环境法典通过系统化制度设计,为两大战略任务落实提供法治支撑。

  回答时代之问的“发展法典”

  生态环境法典通过价值重塑、制度创新,系统回应了时代发展的新课题和当前生态环境法律的偏差。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将“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永续发展”意味着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根本价值追求和伦理内核,这是对西方工业文明将“自然”作为被支配客体的纠偏,“自然”不再被看作是被开发、被利用的工具,而是被肯定了与人类共生的生命共同体的主体性地位,要求一切开发、利用行为均要以生态系统为底线。

  法典多处体现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改变过去“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从源头上明确了生态保护与环境改善的实践路径,将环境保护的视野从传统的末端治理扩展至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废弃的整个过程,实现了从“末端治理”到“全程治理”的立法转型。例如新能源产业异军突起,带来了退役动力电池、电器电子、光伏组件等废弃物以及相关衍生污染物的处置难题。对此,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新增了电器电子、机动车、铅蓄电池、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公开的义务,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从政策倡导落实到法律强制阶段。

  法典回应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同推进的时代课题,设置“绿色低碳发展编”,将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内容正式纳入国家法律体系,这在全球环境法典中都是一大创新,赋予了这部法典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前瞻视野。法典通过法律最严格的刚性约束倒逼经济社会向绿色低碳发展转型,成为产业转型升级的明确指引。

  守护百姓福祉的“民生法典”

  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彰显了人民性的本质属性,既有守护青山绿水的“大格局”,也有着眼柴米油盐的“小细节”。

  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以更严密的法律规定回应社会关切,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新时代以来,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越发迫切,从“盼温饱”到“盼环保”、从“求生存”到“求生态”,生态环境质量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生态环境法典直面人民群众最关切的“身边事”,针对餐饮油烟、社会噪声、光污染等扰民问题,从规划选址阶段就加强管控;针对“人兽冲突”,完善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与紧急避险规则等。

  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了完备的公众参与机制,构建公民参与环境治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生态环境法典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并在第一编第九章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有利于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将政府主导的生态环境保护模式转化为全民共治模式。

  生态环境法典深刻把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逻辑,成为生态保护法律制度“总纲”,不仅与百姓衣食住行息息相关,更关系生态文明建设这一“国之大者”;既从国情出发、立足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展现鲜明的中国特色,也充分把握人类生态文明发展新趋势,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生态环境法典将发展与保护统一于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行稳致远的法治轨道,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筑牢法治根基。

  (作者系海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单位为中共海南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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