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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新规8月7日起施行
公共收益使用须经业主共同决定

  本报海口7月23日讯(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孙慧 实习生吴俊)小区公共收益怎么管有依据了。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海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质量,自2026年8月7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明确,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部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费用后获得的收益。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对于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指导意见》有清晰的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相关约定的,物业服务人可根据约定作为管理主体代为管理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公共收益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出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共有部分经营管理事项,明确获取收益范围、管理方式、分配比例、账目公布、财务审计、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额等内容。

  《指导意见》明确,公共收益的使用须经业主共同决定。公共收益可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房屋保险体检、增设设施设备等八种情形;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等不得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收益经营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台账清册、资料档案,每季度将公共收益收支资金明细在小区物业管理处、公告栏等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材料应附开户银行加盖业务公章的当期账户对账单、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期不少于30日。

  《指导意见》自2026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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