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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6月19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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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新华网北京6月18日电 (记者樊曦、冯晓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8日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将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以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稿指出,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意见稿表示,要积极推进各类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   据悉,职工持股企业范围也将受到严格控制。此外,意见稿还对职工持股形式、职工股份转让、入股资金来源等问题做了规定,要求国有企业改制,可以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也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意见稿特别指出,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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