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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6月24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黄叶华)琼海3名无业人员,想通过走私汽车发财,不料机关算尽还是难逃法律的制裁。日前,海口中院对这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一审宣判,李海亮因走私与销脏被判有期徒刑1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8月,陈明剑(另案处理)经与在越南经商的伍思松(另案处理)联系,得知在越南进行二手车交易有利可图,便决定从美国发运二手车到越南,由伍帮忙报关和联络销售。
2004年12月底,陈明剑从美国发送了一辆凌志400轿车、一辆宝马525轿车、一辆丰田佳美轿车和一辆奔驰S320轿车到越南芒街。因奔驰S320和宝马525轿车在越南一直没有售出,陈明剑决定将车辆走私入境后在国内销售,并让伍思松帮忙将车偷运入境。陈明剑把决定告诉林婵,让林把走私汽车的运费交给李海亮。
2005年5月,伍思松与孙东(另案处理)谈妥,由孙东将奔驰S320轿车从越南走私入境并送至广东湛江交货。同年5月2日,孙东组织人员将该辆奔驰车从越南芒街经中越界河北仑河偷运入境并送至广东湛江,由李海亮开回琼海市交给林婵。
车偷运回到琼海市后,陈明剑便电话请李海亮、王维民协助销售奔驰S320轿车。2006年2月,王维民介绍郑某以1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奔驰S320轿车,同时向海口某汽车修理厂的李某购得一套证件转卖给郑。同年9月18日,郑某因该车不能过户想转卖,经李海亮、王维民介绍,将该车以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某。破案后该车已由海口海关缉私局从李某某处查获扣押。经海口海关核算,走私的奔驰S320轿车偷逃税款人民币7.33553万元。
运用同样的方法,3人共同或分别走私销售高档二手车5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海亮、王维民、林婵伙同他人串通逃避海关监管,从越南走私汽车和协助走私分子走私汽车入中国境内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海亮明知是被盗汽车而介绍买卖二辆,价值人民币9.93万元,是销售赃物的共犯,亦构成销售赃物罪,应数罪并罚。法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销售赃物罪,判处李海亮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王维民、林婵有期徒刑5年、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万元、13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海亮、王维民、林婵决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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