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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7月23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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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劳厅答复有关请示时明确
女职工个人参保符合条件可50岁退休
本报讯 (记者邱大军 通讯员汪伟平)省人劳厅近日对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作出明确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女职工依然可以在50岁办理退休。   此前,根据我省新实施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一批通过“买断工龄”等方式与企业结束劳动关系、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女职工,被列入了灵活就业人员范围,以至于退休年龄突然从50岁推后到了55岁。接到省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后,省人劳厅经过调查研究,对这个困扰许多企业女职工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新规定,有视同缴费年限,且退休前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企业女职工,年满50周岁,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且退休前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的企业女职工,能够提供原劳动合同的,年满50周岁,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据省人劳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本地(或所在单位)在未实施养老保险的缴费制度期间,职工本人在实际工作(连续工龄)期间由于政策规定的原因,未进行保险缴费的年限,被称之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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