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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法学院一教授认为:如果陆阿婆的儿子只是房产共有人,而不是房产独有人,法院不应该拍卖她母亲的房产偿还其儿子的债务。拍卖案外人的房产,而且是唯一居住房,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斌表示:拍卖被执行人唯一居住的房产,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廖晖律师认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共有财产中予以拍卖等处分,这种执行必然涉及到另一方共有人的利益。具体涉及到本案例中,我个人认为法院可以将房产查封,但是首先应当将执行房产共有部分进行分割,只有在实在不可分割的情况下才能处置,否则就会侵犯另一共有人陆阿婆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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