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 南国都市报 | 南海网 | 南岛晚报 | 证券导报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2008年10月09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12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拍卖共有人房产应慎重
海南大学法学院一教授认为:如果陆阿婆的儿子只是房产共有人,而不是房产独有人,法院不应该拍卖她母亲的房产偿还其儿子的债务。拍卖案外人的房产,而且是唯一居住房,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斌表示:拍卖被执行人唯一居住的房产,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廖晖律师认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共有财产中予以拍卖等处分,这种执行必然涉及到另一方共有人的利益。具体涉及到本案例中,我个人认为法院可以将房产查封,但是首先应当将执行房产共有部分进行分割,只有在实在不可分割的情况下才能处置,否则就会侵犯另一共有人陆阿婆的权益。
上一篇    下一篇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要 闻
   第003版:海南新闻
   第004版:中国新闻
   第005版:焦点新闻
   第006版:海南新闻
   第007版:海南新闻
   第008版:财经新闻
   第009版:三亚新闻
   第010版:国际新闻
   第011版:国际新闻 焦点
   第012版:社会新闻
   第013版:体育新闻
   第014版:椰 风
   第015版:娱乐新闻
   第016版:房地产周刊
雨后断桥留下隐患
9旬老母家归何处
浓浓故乡助学情
拍卖共有人房产应慎重
海口龙昆南五车连环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