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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冯老太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胡先生,不料孙子出面干涉,认为自己常住在此,对房屋拥有“优先购买权”。
冯老太与王某是祖母与孙子的关系。该房屋系冯老太丈夫租赁的公房,王某出生后户口即被报入该处。1998年4月,冯老太领取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产权登记人为冯老太。
孙子王某称祖母售房事先没有征得他同意,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我是房屋同住人,应该享有优先购房权。”据此,王某将祖母与胡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同住人,有无优先购房权?
周刊观点:胡先生与冯老太洽谈购买该房屋之时,已对该房屋进行了审查,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而这套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也只有冯老太一人,因此,胡先生与冯老太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房屋优先购买权只适用于房屋承租人和房屋共有人,法律并没有赋予房屋同住人优先购房权。具体来说,我国《合同法》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均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此外,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出卖共有房屋,但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可见,以自己是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为由主张对房屋拥有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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