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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10月21日讯 (记者张苏民 实习生陈琳)今天上午,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再次启动为期一个月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劳动合同签订不完全、不规范等问题依然突出,甚至有的合同上签订时间竟然为11月、12月,让人啼笑皆非。
本次重点检查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和餐饮服务业。
上午,记者跟随省、海口市及四个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一号公馆酒楼检查时看到,该酒楼有关负责人表示酒楼有68名员工,但检查人员检查合同时发现仅有44份合同,且合同签订得十分不规范。一份合同里显示签订的时间为“2008年11月9日”,时间还没到人就已经签订了合同,且此员工实际上已经开始上班。而另外一份合同里签订的期限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1日”,该名员工也已经上班。合同里标明的工作时间也不对,法定的工作时间为一周5天,而合同里却写的是6天。
针对这些问题,该酒楼有关人员解释说,有的员工流动性大,就是不愿意签合同,怕离开的时候要付违约金,对于时间上的差别则解释说是写错了。
检查人员指出,这些做法都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人还没上班,可以提前签合同,再按合同上标明的时间上班,但如果实际上人已经上班了,合同时间却延后,则不行。而且所有的员工都应该签订合同,只要用工,单位1个月内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据悉,本次专项检查将主要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建立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报酬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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